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直接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知道哪些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