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师没有权利没收学生手机,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基本权利,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