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办理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履行的程序就是告知对方,除试用期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然后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还应当足额发放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
单位的话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红头文件,个人的话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不管怎样,解除劳动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否则视为单方面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