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5开始实施的《互联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列》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PS:现在都是身份证上网,未成年人进来也没法上网理论上)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PS:国殇期间所有娱乐场所都歇业(如:汶川头七国殇)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