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烟站二十个严禁有哪些内容

2025-04-06 0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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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印发《关于严肃基层烟站工作纪律 明确管理监督责任的意见》,对严肃基层烟站工作纪律提出“二十个严禁”的要求。“二十个严禁”的适用对象是与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主要指烟叶站点工作人员。
省局对“二十个严禁”逐条解读如下:
一、严禁签订空合同、假合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签合同
空合同,指在烟叶收购合同签订中,因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对烟叶种植申请审核不严,或者对合同预签的数据公示流于形式,或者核实移栽面积走过场,导致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是空的。
假合同,指在烟叶收购合同签订中,因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对弄虚作假行为瞒情不报、不处理,导致签订的烟叶收购合同是假的。
委托第三方代签合同,指委托烟草公司、烟叶种植者以外的单位、个人代签烟叶收购合同。《云南省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云烟叶〔2014〕475号)第五条合同签订原则规定“被授权的各县级分公司和保山香料烟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合同签订程序中规定“烟叶站站长或正式职工与通过审核的烟叶种植者面对面正式签订合同。”这是烟叶收购合同签订的唯一渠道。
二、严禁代领、代保管合同,或者截留合同不发给烟农
《云南省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云烟叶〔2014〕475号)第六条合同签订程序中规定“烟叶站于当年6月15日前将合同发放给乙方,建立发放台账,乙方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严禁合同代领、代保管和不发放给乙方的行为。” 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
三、严禁合同调整过程中不公示、搞暗箱操作
《云南省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云烟叶〔2014〕475号)第十四条公示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合同预签情况公示→清塘点株后合同签订情况公示→合同调整或解除情况公示→烟叶交售结果公示’”的公示制度。通过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解决合同调整过程中暗箱操作的问题。
四、严禁滥用生产收购物资管理、发放权,损害企业、烟农利益
要求严格执行烟站仓库实物购销存台账制度,严格按照烟叶收购合同兑现供应育苗物资、生产物资,加强对育苗物资、生产物资、收购物资管理、发放的监督,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企业、烟农利益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保管烟农个人银行结算卡
近几年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极少数烟站工作人员通过保管烟农个人银行结算卡,非法套取烟叶收购款、临时人员工资、育苗补贴等款项。为遏制此类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保管烟农个人银行结算卡。
六、严禁虚报、套取、截留、冒领、挪用、挤占各种资金、补贴、费用
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骗取、套取、挪用、挤占国家或者行业专项拨款、专项资金、专项补贴,或者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和第(十一)项“违反财经纪律、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之规定,虚报、套取、截留、冒领、挪用、挤占各种资金、补贴、费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
七、严禁职工个人代收代付各种涉农资金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关键是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因此,职工个人代收代付各种涉农资金属于“小金库”,严禁此类问题发生。
八、严禁利用第三方虚报、套取、冒领、挪用、私分各种资金、补贴、费用
第三方指烟草公司、烟叶种植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如合作社、政府、政府烟办、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烟贩子等。
九、严禁向第三方报销各种资金、补贴、费用和个人的各种开支,或者在第三方领取薪酬、补贴、津贴等个人收入
第三方指烟草公司、烟叶种植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如合作社、政府、政府烟办、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烟贩子等。
十、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使用“小金库”
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骗取、套取、挪用、挤占国家或者行业专项拨款、专项资金、专项补贴,或者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和第(七)项“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者擅自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理财、对外捐款的”之规定,公款私存和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
十一、严禁无合同、超合同收购烟叶,或者无计划、超计划收购烟叶
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无计划、无合同、超计划、超合同收购烟叶,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烟叶、跨地区收购烟叶、不执行国家等级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烟叶、擅自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烟叶、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烟叶,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之规定,无合同、超合同收购烟叶,或者无计划、超计划收购烟叶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
十二、严禁不通过烟叶收购信息系统收购烟叶、擅自补录入烟叶收购数据、不按烟叶收购程序和制度收购烟叶
烟叶收购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以次充好,谋取私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之一是:不通过烟叶收购信息系统收购烟叶、擅自补录入烟叶收购数据、不按烟叶收购程序和制度收购烟叶。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烟叶收购、复烤、调拨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以次充好,谋取私利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和第(九)项“违反烟叶、复烤烟叶(含残次品、涉烟废弃原料)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必须严禁此类问题发生。
十三、严禁内外勾结、体外循环、弄虚作假收购烟叶
烟草公司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只能收购烟叶种植者合同内的烟叶。除此之外,都是体外循环收购烟叶。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烟叶收购、复烤、调拨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以次充好,谋取私利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之规定,必须严禁此类问题发生。
十四、严禁委托无烟叶收购资格证的单位、个人收购烟叶,或者为无烟叶收购资格证的单位、个人收购烟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无计划、无合同、超计划、超合同收购烟叶,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烟叶、跨地区收购烟叶、不执行国家等级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烟叶、擅自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烟叶、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烟叶,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和第(六)项“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烟叶、复烤烟叶,或者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购或者经营烟叶、复烤烟叶提供便利条件的”之规定,必须严禁此类问题发生。
十五、严禁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收购烟叶,提级调拨烟叶,或者脱离标准收购烟叶
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无计划、无合同、超计划、超合同收购烟叶,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烟叶、跨地区收购烟叶、不执行国家等级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烟叶、擅自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烟叶、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烟叶,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之规定,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收购烟叶,或者脱离标准收购烟叶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烟叶收购、复烤、调拨中弄虚作假、内外勾结、以次充好,谋取私利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之规定,提级调拨烟叶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脱离标准收购烟叶,指脱离州(市)级公司仿制样品统一的收购标准,以各级检查组记录的等级合格率为依据,单一等级合格率或者综合等级合格率低于规定的,给予纪律处理。
十六、严禁擅自处理升溢烟叶
烟叶收购站点在收购期间产生的升溢烟叶,由州(市)级公司规定处理程序、监督方式,严禁烟叶收购站点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升溢烟叶。
十七、严禁超过《烟叶收购资格证》的规定,跨区域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局批准。省局批准设立的烟叶收购站点,必须根据省局颁发的《烟叶收购资格证》规定区域收购烟叶。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无计划、无合同、超计划、超合同收购烟叶,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烟叶、跨地区收购烟叶、不执行国家等级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烟叶、擅自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烟叶、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烟叶,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之规定,跨区域收购烟叶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
十八、严禁收购人情烟、关系烟,或者收受村委会、村民小组、种植主体等与交售烟叶有关人员的钱物
根据《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之规定,收购人情烟、关系烟,或者收受村委会、村民小组、种植主体等与交售烟叶有关人员的钱物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
十九、严禁为他人代售烟叶、代管烟叶,或者代领烟叶交售款和补贴资金
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为烟叶种植者代售烟叶,容易导致人情烟、关系烟、扰乱收购秩序。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为烟叶种植者代管烟叶,容易引起烟农误解,同时也使少数别有用心的工作人员鱼目混珠、谋取私利有可乘之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为烟叶种植者代领烟叶交售款和补贴资金,是极少数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公款的渠道之一。
二十、严禁擅自修改烟叶收购信息系统、称重器具的技术参数和权限分配
修改烟叶收购信息系统、称重器具的技术参数和权限分配,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公司规定,严禁烟叶收购站点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