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三款规定

2025-04-07 00: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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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2015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