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于5月1日起采取分批方式实施,第一批实施的区县为江北区、涪陵区、永川区、奉节县。
《办法》可通过重庆市政府官网政府公报栏查询,实施的有关具体问题,可向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查询。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其中,半价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物业费的仍按半价收取。
对于《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中有约定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有关事项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全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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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在2015年是否有半价的优惠政策,需要具体参考当时的政策和市场情况**。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收取主要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政策法规来确定。不同的小区、不同的物业公司和政策下,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某个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情况,可以咨询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