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为理由驳回的商标驳回复审怎样写

2025-04-10 0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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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公司前以XX申请注册,申请号为XX(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X类的“XX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X年X月X日以第X号通知书引证XX已经注册的第X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