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49条第三款

民事诉讼法149条第三款
2025-04-08 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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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提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解释】本条是关于上诉状提出方式的规定。
这里规定了两种上诉方式。一种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由原审人民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应诉比较方便,而且,要经原审人民法院上报原审案件的卷宗。同时,原审人民法院也方便审查上诉人提出上诉状是否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上诉状的内容是否欠缺,如果欠缺通知上诉人及时补正。同时亦可对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提出意见附卷报送,供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因此,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也便于案件得到及时解决。这是提起上诉的主要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这是给上诉人又一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如果心存疑虑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愿将上诉状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这是从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出发作出的例外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应于五日内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因为原审人民法院还要进行审查上诉人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上诉状的内容是否欠缺,给被上诉人送达副本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