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
您好!
你所提到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全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指企业未履行应负的社会保险义务时应负的责任及罚则标准
本条与职工本人追回社保无关,《宪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及以下各条明确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义务并不会应企业未登记、变更,注解等情况而消除。只要职工与企业具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就具有要求追社保的权利!
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