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可算作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固定资产租赁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1.经营性租入是临时租入,资产所有权不属承租人,承租人只定期支付租金。其核算程序一般是: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银行存款 待摊费用 制造费用
预付租金 各期支付租金
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3.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应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此时,会计上不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的设备和厂房等是不能算做企业的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