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 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于2006年修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