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底层专有部分能够登记为单个业主所有的经营性用房(如底层商铺等)即为业主的专有部分后,则外墙界线可以划定上下层归属。 1.《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