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 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需再次缴纳增值税。申报时将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开具其他发票”列,并在“未开具发票”填写对应的红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