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效能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为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耗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财务部设置成本管理及核算岗位,负责成本费用核算及成本控制的各项基础工作;配置专职成本会计,负责具体成本管理及成本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储备定额,指导各车间及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实时掌握全公司各环节成本动态,做好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及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 物资采购成本管理与核算
第三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本着科学合理、简明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对物质采购成本进行控制。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期量、批量的监督。
第五条 采购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不得直接投入使用。因生产急需而必须先行使用的物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入库和领用手续;料到票未到的物资,应办理估价入库手续。
物资供应部门应会同财会部门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存材料及其他生产物资进行实地盘存或清查,并将盘存结果报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若有账实不符或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应迅速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直至董事长。
第三章 生产成本管理与核算
第六条 财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部门做好与成本管理有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执行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等制度。
第七条 生产车间应在财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原材料的领耗、退料及损毁等原始记录;做好工时消耗原始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由领料人按照领料制度要求开具领料单,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相关人员签批,仓库发料。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等,应严格依据工艺技术要求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成本会计有权依据公司总体目标成本和相关消耗定额,对生产成本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控;有权督促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成本异常现象;有权向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直至总经理反映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成本差异和不正常的成本耗费。
第十条 成本核算期间与会计核算期间一致,为公历自然月度和自然年度。
成本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和经营成果。同时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第十一条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记录为依据,登记成本核算明细账。直接成本以单笔合同及单位产品进行归集;间接费用以产品工时消耗或直接材料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具体办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算等)在同一会计年度必须一致,不得变更。如在下一年度需变更,应提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成本核算程序
第十三条 为建立与生产组织形式相适应的成本管理系统,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使成本核算与销售收入的确认相配比,客观、真实地反映每笔合同及单位产品的收益情况,以达到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成果的目的,确定公司生产成本核算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部按实际耗费对生产成本进行总分类核算,汇总计算各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并指导生产车间的业务和成本核算,正确编制各类成本报表。
成本会计应设置适合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需要的会计账簿,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分类细化计算产品的制造成本;归并、登记、核算各生产单位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各类费用;每月编制成本报表并报告目标成本指标实施情况,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材料仓库保管员应认真、如实、规范地填写领料单的实发数量、金额、用途、时间,并按签署规范的领料单据准确无误地发放有关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建立领料单送达登记薄,按周将领料单进行分类、汇总,上交成本会计,并要求成本会计在送达登记薄上签收以示负责。
成本会计接收仓库保管员送来的领料单后应按领用单位和材料类别编制“材料耗用分类汇总表”,并与各相关领料单位进行核对;按月编制库存材料收、发、存动态表交财务部。成本会计还要不定期地检查收发料的实际情况。
生产部门依据销售合同制定生产计划,按生产计划安排投产;协助财会部门将本月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五章 直接材料核算程序
第十六条 直接材料包括直接计入产品实体或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配套件、外购半成品等。
第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应严格依据生产部门下达的生产工艺用料量发料,如有超出工艺计划用料的,必须按程序追加计划并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仓库方可发料。
第十八条 直接材料的计价:生产车间耗用的直接原材料计价以加权平均法;外包产品按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直接材料的核算:成本会计按产品合同号、生产号、单位产品、外购配套件和外协件归集材料消耗数量和金额、核算材料成本。
第五章 直接人工费核算程序
第二十条 直接人工费用核算:直接人工费用包括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员工资及工资付加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直接人工费用核算以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为准。
直接人工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包括:生产计时明细表、生产计件明细表、工资分配表等。
成本会计应依据车间上报的经生产副总经理签署无误的有关原始记录汇总表核算有关产品工时费用成本。
第六章 制造费用核算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造费用指生产车间或独立核算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无法明确计入某一产品成本的费用,包括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厂房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机物料消耗,运输费等。
制造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包括:工资分配表,费用分配表,材料领用单等。
车间核算员根据工资分配表所记录的本月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向成本会计开具工资分配通知单,由成本会计计入本月制造费用。
记入制造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由成本会计根据允许列入成本费用的有关财务和税务规定按账面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计提。
成本会计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各项费用原始单据归集并计算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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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联盟单位和合作伙伴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联盟伙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和联盟伙伴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加盟伙伴服务,不给股东和联盟伙伴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联盟伙伴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联盟伙伴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按公司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及联盟伙伴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开支。
第十条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或联盟伙伴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应股东或联盟伙伴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负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公司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公司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公司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因公邀请股东来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负责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要求来公司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公司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公司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5、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实行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六章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各地、市、县代理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股东和联盟单位管理后台的关闭,必须由市场部作市场报告并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市场部执行。
[NextPage] 第七章公司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股东及联盟伙伴应保守公司机密,如故意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机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不能越级以各种借口通过一点通客户端界面上发布,宣传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告宣传工作。
第八章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向股东负责,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情况。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职责。
第九章股东、联盟伙伴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股东、联盟伙伴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关义务,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公司有义务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章程与其它网站合作或拒绝信息联网合作的股东和联盟伙伴,市场部应先做好回归工作;对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其经营的市场由公司市场部做好手续后,另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如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执行者,公司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股份,取消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区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和联盟伙伴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东和联盟单位或个人可向公司举报,公司核实后,对被侵害的单位赔偿的标准按5000元/户执行,如果拒绝赔偿则关闭后台、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团结,有事情要通过组织解决,不得向公司和全体股东提供虚假情况,制造混乱和恐慌。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应立即加以制止和解决,解决不成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一周内做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实施。
第二十二条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国网公司”正常有序的发展,对“跑马圈地”(只要地区而不能很好发展用户)的现象要坚决取缔,无论是股东或联盟伙伴,提出某地区有“跑马圈地”的现象,由公司派员前往调查了解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具体经营方案。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向全体股东汇报。
第二十三条股东、联盟伙伴发展网员后有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及时交纳全国物流信息网运营费用,对不交运营费用的股东,由市场部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补交,超过一个月仍不交者,视为放弃所辖地区市场经营权,公司依法保留其股东资格,但所辖地区市场将由市场部另安排经营者经营。
第十章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法保护股东利益,使其投资增值,同时股东应依法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网站后台将设董事会信箱,供股东反映情况用。
第二十五条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向侵害者提出警告,同时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接到申诉后做好回复手续并立刻做好调查核实,在三日内做好纠正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如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就信息被盗用,资源被窃或被转发信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声明,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拍照、录像、公证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对全公司的备品进行分配、保管、登记造册,一年检查两次,要做到帐物相符,如有差错,由当事人负经济责任;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一视同仁,月末提交考勤报表,对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分别按规定执行,如报表不实,对责任人予以不实工资的五倍罚款。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重要环节,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核算,监督控制,要做好财务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预算方案,年终决算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制定年度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制定收入回款计划,确保资金周转。
第三十一条做好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物资稽核,每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要加强支票的管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罚款由会计个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清算内外部经济往来事宜,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催收,清债。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否则,因此产生长期积压,呆死帐等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做好股东股金的登记造册,由财会设专人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制定股东年终分红方案。
第三十五条会计要做到财务手续健全,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相符,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完整性。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要按章程规定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查询,实行财务民主。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收支款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银行规定限额。
第三十九条出纳员现金出现差错,丢失完全由自己赔偿。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日常开支,由总经理与股东代表副总经理共同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重大开支与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参会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