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应于3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想问什么?补税还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