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2025-04-03 16:29:13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回答2:

(《应用写作》2006年第4期)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记录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供述和辩解,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好讯问笔录,对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制定审讯策略、开展相关侦查取证活动都起到了直接、重要的作用。 制作前的准备工作讯问笔录一般采用的是一问一答的形式,在讯问笔录的布局安排上,记录员是被动的,但在做笔录之前,记录员应主动做好准备。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熟悉案情。要对被讯问人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有个基本了解,已经掌握哪些证据,已发现哪些线索,哪些是疑点、谜团,做到心中有数,记录时就不会感到陌生。二、了解被讯问人。被讯问人是我们的工作对象,是突破的焦点,应了解其生活背景、社会关系、社会经历、心理经历,以便在记录时更好地把握被讯问人的特点。三、拟提纲。对于复杂案情的讯问,记录员可以提前与侦查员沟通,拟一个提纲,把讯问的思路和要点记录下来,做笔录时,就能够条理清晰,不慌不忙了。 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重点问题制作讯问笔录是文字功夫,对侦查员、记录员的文字书写、文字表达、耐心细心、逻辑思维、推理判断等是个考验。记录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依法表明身份,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有关规定,讯问前应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是侦查员工作证,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讯问笔录应反映出这一内容,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依法接受讯问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此,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既可以是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行阅读。要把这一程序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在笔录上。二、记录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讯问笔录的记录重心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这部分记录的原则,是力求与侦查员的侦查思路以及审讯思路协调一致。侦查员的侦查取证活动是围绕着对案件性质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来开展的。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从违法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入手。侦查员的讯问思路实际是侦查思路的体现。因此,讯问笔录主体部分不仅仅是犯罪事实八要素,即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人物等的简单记录,而应明确重心,有所侧重。事实上,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反映。它首先是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情况的讯问,其次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表现和所侵犯的客体。从记录的侧重方面来看,制作笔录时,要抓住主要矛盾,做到详略得当、反映准确。三、不同案件记录要有所侧重。制作讯问笔录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可能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因素为重要关注事项。但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的差异,需要记录人员对不同案件有所侧重地记录,突出个案的特点,以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需要。如抢劫案件应着重记录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具体情况。再如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着重记录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可以构成经济犯罪主体,但只有自然人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这是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要方面。而认定该罪的重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犯罪的必要要件。通常我们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是从其客观表现去推知的,那么在讯问笔录中,应尽可能反映出:1.行为人贷款时是否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否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是否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否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否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2.行为人的资信情况。3.行为人的还款能力。4.行为人使用贷款的方向。5.行为人是否逃避债务等。对不同案件有所侧重地记录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对违法和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作者单位:潍坊市公安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