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工人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会缺席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