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确认利息时与收到利息时不在同一会计期间,所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要在确认期间计入投资收益,实际收到利息时再增加银行存款 ,所以要分为两笔分录:确认利息时借:应收利息30000贷:投资收益30000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30000贷:应收利息30000如果是当年收到利息则不用这么做了,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直接这样做就可以:借:银行存款 30000贷:投资收益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