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纳税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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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扩展资料: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