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优先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单独规划,不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