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是判别工伤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待遇,《 社会保险法 》明确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只有在伤情比较稳定后,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1)存在残疾; ( 2)残疾情况足以影响劳动能力。 《社会保险法》第36条明确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的前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 、 停工留薪期 待遇、伤残待遇及工亡待遇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轻微的工伤只涉及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就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当场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也不需要作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只有在伤情比较稳定后,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1)存在残疾; ( 2)残疾情况足以影响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