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800万,其中销售收入为2500万,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发生

2025-04-17 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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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00*5/1000=12.5(万)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30-12.5=17.5(万)
2、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允许列支的广告费:2500*2%=50(万)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00-50=250(万)

应纳说所得额=800+17.5+250=1067.5(万)
应纳税额=1067.5*25%=266.8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