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计入固定资产,因为小规模进项不能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如果你司尚未获批一般纳税人,只能计入资产成本
如果已获批,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