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可以撤销,变更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仅供参考)
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财产权益的时候可以申请变更。
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