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时可以调取监控吗?

2025-04-10 08: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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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调取,但是需要相关手续和规定,尤其注意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以下给你参考:
第四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
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
第四十二条 单位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可以使用、调取技防信息的单位,调取、使用相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技防系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资料、信息、技术等,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控、信息保存、信息使用、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显示、储存、传输重要信息应当采取信息保全和加密等措施。
负责监控技防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二)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四)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泄露系统的秘密。

回答2:

可以,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