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否有歧义?

2025-04-13 06:04:0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没有,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回答2:

宣告死亡是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当然这本身就很重要),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就可当即宣告其死亡,无须满足两年期限。
希望对你有用。

回答3:

1.哥们,你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第167条怎么说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当即宣告死亡,死亡宣告期为3个月。所以,这个168条款的适用要满足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除了以上情形,还是满足2年后才可以宣告死亡,宣告期为3个月。

回答4:

意思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在规定的报纸之类的地方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宣告,三个月满后可以直接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失踪的必要程序。所以不用满足两年的

回答5:

还是满足2年后才可以宣告死亡,宣告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