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演变历史

2025-04-10 1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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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949年以前,当时的香港政府和国民政府并无限制中国大陆的居民从大陆移居香港,而一般人皆可以随意往来香港与大陆两地。进出澳门的情况也相若。
1951年1月30日,当时的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沿海旅客进出入国境的布告》(粤公边字第6号),规定从1951年2月15日起,所有旅客出入境前均须向所在地或目的地之县、市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入境,经核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准出入。当时如要申请有关通行证,申请人须事先委托中国大陆的家属或亲朋,代向相关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手续办妥后,再由代申请人将办妥的通行证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才得以持通行证入境。
1956年起,港澳居民出入大陆前申请的通行证,改为凭港澳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在入境时向罗湖口岸或拱北口岸的边防检查站,申领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
1979年以前,港澳居民前往大陆得要填写《回乡介绍书》,填写时须列明返乡目的、目的地以及逗留时间等。
1979年7月10日广东省公安厅宣布,从1979年8月1日起,把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改为三年内多次使用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方便港澳居民前往大陆,证件大小与一本护照相同。另外每次入境时,持证人均需填写“港澳同胞回乡入境卡”,清楚列明目的地及日期等资料。同时,亦须各中国海关申报是否携有自用免打税的物品,如手表、相机、限定的外币等。1980年12月起,《港澳同胞回乡证》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10年。1988年9月8日,《港澳同胞回乡证》的照片页上过胶及加贴电脑条码。
由于每本《回乡证》在查验页用完时,便需更换新证,对于经常需要过境的人,如中港过境巴,货车司机等,他们的证件每使用数个月便需更换,引起不便,因此当局于1999年1月起推出现时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其大小与信用卡相同,即ISO 7810 ID-1标准,可在有效期内不限次数来往大陆和港澳两地。至大约2002年,旧有的《回乡证》也不需再在查验页上盖印。
现时,中方也为现版通行证持有人提供类似香港入境处e-道的自助查验系统,持有人只需填妥授权书,记录容貌及指纹后,即可使用。
2008年12月31日,《港澳同胞回乡证》正式被取代。(因最后一天签发的最长有效期(10年期)回乡证有效期于当天届满) 2012年12月28日,为提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启用新版通行证。新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013年1月2日起开始接受申请。
据了解,新版的通行证由公安机关签发给定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通行证,未满18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
记者从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旧版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旧版通行证损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可以换领新版通行证。如旧版通行证有效期超过6个月,持证人要求提前更换新证的,可向受理单位预约后办理。新版通行证的签发机关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新版通行证收费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