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新交通法实施以来,不少地方的交管部门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开始为交警配备照相机等设备,也有不少交警开始“暗中执法”。 最近几年,法律界关于交警偷拍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最有影响的一次观点交锋发生在2005年5月,三位法学专家了一场观点交锋。 关于这场论战的一个背景是,是年,南昌市交管部门自实行“交警偷拍”以来,纠正交通违法5.7万余人次,处罚12.85万余起,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了33倍和30倍。但这一做法引起了市民的广泛争议,南昌市于是改为交警公开身份在明处执法。与南昌的做法不同,北京市交管部门对“交警偷拍”则持鼓励态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对“交警偷拍”产生这么大的争议表示不解。他说,无论是讨论证据的可采性还是执法的正当性,都应该看禁止某一行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对此应该把握两个标准:一是某一行为是否触犯了某种规则;二是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种利益。从偷拍行为来看,目前没有什么法规对此加以禁止,在法律上不禁止的就应该是被允许的。无论是偷拍还是明拍,均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利益。“交警偷拍”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正当性,没有什么可谴责的地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不支持交警偷拍行为。他认为,偷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合法性之下还存在着妥当性问题。偷拍行为集中发生在交通不通畅的地方,交警不去疏导交通,反而躲在某个地方偷拍,可以说是丧失了执法立场;此外很多违法都是由交通标志设置不妥当而引起的,对此偷拍进行处罚有失公允。可以说,交警偷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将疏远民众,导致与民众的心理隔阂,造成执法与被执法双方的心理扭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说,对于交警偷拍,反对的大多数是开车人。这里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情境决定立场及心理倾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交警偷拍可以培养老百姓无论何时何地都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但交警偷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采用时必须加以考量。 ●律师观点:隐蔽性执法不可取 交警偷拍并未在争论中消失,7月2日,洛阳市开始为部分交警装备现场执法电子记录仪(又称“警视仪”),这是由硬币大小的摄像头和比手掌小的主机构成的“新式武器”,具有录音、照相、夜视等多种功能,2G内存可以录像约8小时或拍照两万张,能够帮助交警固定证据、公正执法。本月内,洛阳市区的交警每两人将配备一部。不少市民对自己被偷拍大多很反感。交警部门的解释是,这种设备是依法配备的,而且交警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和告知,群众也能明显地看到,不存在不合法问题。 实际上,除交警之外,其他执法部门也存在偷拍行为。4月15日,南阳一货车司机驾车从宝丰路过,几天后,他所在的公司便接到一份由宝丰县运管所寄来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当日12时38分,他的车在宝丰县207国道冯庄村路口被路政执法人员录像拍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位司机很意外,他在宝丰并未遇到路政执法人员,咋就被录了像呢?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国涛说,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取证本身没错,但采取隐蔽执法的做法跟执法目标相违背,执法动机也值得怀疑,有引诱别人违法和以罚款为目的的嫌疑,这种执法方式不可取,执法部门的取证过程应向执法对象亮明身份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