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后需要收回。重新开具给对方。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这要分情况,一种是发票已经认证,这时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需要寄给销售方,只需把红字发票信息表寄给销售方,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后还需把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要交给购买方做进项税转出的附件;第二种是发票尚未认证,这时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退回销售方,销售方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上传审核并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购买方已经将原发票正常入账了的话,就无需收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