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报销条件
1、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
注意:郑州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情形
报销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郑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为:
1、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
2、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不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3、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例,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4、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报销材料
1、生育报销: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单位计生办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3、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手术费全额支付。
4、急诊非定点: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有效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医疗保险卡。支付标准为上述1标准的90%。
报销流程
办理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保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注: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
办理时间:
1、生育后四个月内每月25日—30日将有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三楼大厅财务科领钱。
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所有费用请用现金结算,刷医保卡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