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役军人评残的具体事项”是要依据国家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网页链接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网页链接规定,有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安置部门负责执行的。
一、需要具有评定服役期间具有残疾军人的事实: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注:因病残疾军人(最低六级)只有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具有评定的资格。
二、退役军人新评定残疾军人的具体规定: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注:义务兵、初级士官一旦退役后,就不再有评定残疾军人的条件;
三、退役军人新评定残疾军人的流程:
(一)需提交材料: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不能超过三年再与新评定)、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等;
2.申请人所在村或单位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3.提供有关证明:退役军人提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因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4.提供原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的因战、因公意外受伤的事故证明
5.省市自治区级民政部门(今后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下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条款,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和评定退役军人伤残等级的报告;
6.申请人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7.已经得到评定退役军人伤残等级的报告的,由县市区级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书,张贴于退役军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乡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才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8.、省市自治区级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批准意见(一年集中两次批准),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级民政局将《残疾军人证》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残疾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9.领取到《残疾军人证》次月,由县市区级民政局发给相应伤源、等级的抚恤金,并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法定的优待:境内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半价,市内交通免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