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啊!这样规定合理的!现在对方是败在程序上!可以说对方并每月真正输官司!对方完全可以换主体或者是换受理法院(当然也可能是换个被告)来继续起诉的!比如应该由甲地法院受理的案子,对方要在乙地起诉,经过审查,认为不应由甲地法院受理,那就裁定不予受理,当然只收50元了,但对方在乙地却完全可能胜诉,那么他们要交的诉讼费就是一万左右,你们败诉也就要承担一万左右了..........
案件受理费包含在诉讼费用中,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