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纠风办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
内蒙古交通厅 2009年05月12日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纠风办、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对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区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合理配置资源,通过招标方式允许更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从事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打破垄断经营,确定清障施救企业和单位,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确定清障施救企业和单位,建立清障施救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公路清障施救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按照“快速准确、以人为本、高效服务、确保畅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科学指挥调度清障施救单位。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公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及时通知清障施救管理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就近指派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迅速清理事故现场,并将机动车牵引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地点;机动车能够自行驶离现场的,不得强制拖曳、牵引。
四、自治区境内所有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客车: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拖运一次最高收费600元;大中型客车(九座以上),拖运一次最高收费1000元。货车:按被拖车辆的车货总量及行驶公里收费,每吨公里最高收费3元,拖运一次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拖车空驶不另收费。吊车吊运费按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费,每小时最高800元,往返作业地时间不另计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事故和故障车辆车主同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清障施救服务具体情况,在限价内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五、各级公安和交通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股集资购置清障设备,指定清障施救单位和个人强行服务并收费。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对车主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从中谋利的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提交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