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财大的 求法学通论案例一和案例三的答案呐!!

2025-04-08 17: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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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 案例简介:

  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18610号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颁证行为依法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 法律争议与适用:

  王XX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王XX可以提起诉讼,但不是因为作为郭X的近亲属,而因以她对房子有所有权。
  《婚姻家庭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在此案中,“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即郭X去世之前,这房子已经通过郭X(老)的行为转交给了郭X(小),而其妻子也因婚姻关系而对这房子享有正当的法律利益,有使用权。其丈夫也去世了,她与之的婚姻关系也解除了。但是她和婆婆,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把原本属于这对夫妻所共有的房子按照妻子四分之三婆婆四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共有。所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提请诉讼。

  案例二:
  一、案例简介:
  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事发后,经相关部门调解,邮政储蓄所赔付李某10000元。

  三、 法律争议与适用:

  刘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 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不应该。因为刘某没有过错。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刘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案例三:
  一、案例简介:
  被告人胡某,今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一饭馆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的轿车。15时30分许,胡某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其车上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胡某的行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是最近还挺出的罪名,从五一开始实行,主要目的就是打击醉酒驾驶。本案中的胡某就是典型的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