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值班劳动
生育期
产假不少于90天
哺育期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
年满16岁未满18岁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