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省市物价局下达的各项调定价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按照上级提出控制价格总水平的目标、措施及相应的控制对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物价,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价格矛盾和纠纷。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在权利范围内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坚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六、规范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对放开价格进行指导和监测,完善价格监审制度,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和差率控制;建立副食品批发市场价格鉴证制度和副食品报价中心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七、平抑物价。
八、建立价格监测体系,按照市局布置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及价格信息,广泛为企业提供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九、依据《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开展物价信行过单位竞赛活动。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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