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根据法律规定,噪声扰民应“报警”处理的情形如下: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年审。
3、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禁鸣路段和区域不得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喇叭者,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4、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如打麻将等)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ktv如果声音过大可认为是噪声扰民,可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