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有:(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