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到期应该属于第三种。
可以收回,不过在发包时同等条件原承包方优先承包。
你说的土地是农民承包的土地还是村民委员会对外出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