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浙公交(2011)7号通知公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各地自5月1日期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58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
5、 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650元
6、 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 住宿费:人/天:150元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并且仍住在城镇,按城镇标准算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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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为:20年×上年度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丧葬费: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工资÷12月×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