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材料。
以深圳市为例,依据《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原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还应提交原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
扩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2、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1、出院结账单,出院证明(出生后出院的时候会给你开出院证明,说白了就是缴费证明,说明你是在人家医院出生的。
2、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本,身份证需复印(在医院复印就可以),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到一张纸上;
3、准生证;
4、新生儿姓名及落户地址明确
5、如果是他人来帮忙办理,需要有公证处的委托书。
二、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2.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户口簿。
3.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为解决当前人才引进和部分市民申报户口无出路等户籍管理等难点,政策变动:新生儿入户须查验计生证明,证明由拟入户地街道计生机构出具 。
市民在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必须提供由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出生入户的计生证明。
市人口计生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对出生入户时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要求,市民如需要为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必须提供申请人拟入户地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作为出生入户的计生证明。其中,政策内生育的申请出生入户时,仅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政策外生育的申请出生入户时,除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外,还需提供父母户籍地财政统一格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1、出院结账单
2、父母二代身份证原件
3、父母户口本、
4、新生儿姓名及落户地址明确
5、如果是他人来帮忙办理,需要有公证处的委托书。
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出生医院的婴儿出生证明,有些地方还要计生部门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