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院到鉴定期间,经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养的时间是停工留薪期,其余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进行公司治疗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超过12个月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出院之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间,是否停工留薪期,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休息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无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的期间应当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