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构成要件

2025-04-03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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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客观要件
1,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2.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
3.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

主观要件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乞讨罪。

回答2:

北京于增华律师: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虽然不很完善,但是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被组织以乞讨为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而且本罪特定的行为手段也决定其侵害了残疾人的健康权与身体权。同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的生活会对其今后的人生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发育。另外,乞讨虽然可以称得上是公民自身的一项生活自救手段,但是有预谋的,有组织的团体性乞讨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