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在武警部队评定的标准

2025-04-06 02: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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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二级甲等,看最后一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 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 特等: 
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 扶助的,为一等: 
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 直, 功能完全丧失; 
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 颅脑损伤致一侧 上、下肢完全瘫痪; 
5. 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 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 双目失明; 
9.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 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为二等甲级; 
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 一; 
2.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 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回答2:

没有任何评定,只有强制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