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表(自2009年11月14日起必须执行本条款) 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标注顺序为:
①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②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③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标注的成分名称:
①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
先要去海关那边备案,还要去工商局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