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惊喜的消息又来了,3月1日开始全国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通过这个也是能看出自己需要缴纳多少税费,有多少人是不需要交,有以下几点意见是需要把握的:
第一点是有三种类型的人群是不需要申请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比如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全年都是不超过12万元的;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经交了预定税额与年度税额一致的或者不申请退税的人。这三类型的人群就需要理会这个年度汇算了,不需要缴纳费用也是一件开心的事情。
第二点是办理个税年度汇算可以让单位帮忙办理的,单位对我们的收入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准确,也省去了个人办理时候遇到的各种问题出现,数据更加有真实性,单位统一帮忙办理也是一件好事情来的,少了我们对于自己工资计算的差异。
第三点是注意可以通过网络咨询自己退税的相关问题的。为了能够让大家了解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期和解答各式各样的问题,税务局也会以各种形式分类分批的推送操作指南,让我们在手机操作的时候可以用“非接触式”服务方式,让大众能够与客服畅通交流,了解每个人的问题所在,透过这个平台就就可以实现全天候的在线咨询,对疑难、程序等问题做到规范精准的答复,让纳税人的疑问极可能的快速解决,或者是让纳税人扫码填写个税问题,享受一对一的针对指导性服务,这也是当代一个新型服务的特色所在。
以上三个注意事项都是大家需要掌握的,在退税的过程中需要履行自己真实报备信息到系统当中,纳税是每个人应该尽到的义务,遵守纳税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企业在2020年4月30日前应当与员工书面确认是否由企业代办个人的个税汇算清缴,并要求员工提交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