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兼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劳务所得计算的,因为不是长期的固定性收入,所以只能按照临时的收入——劳务所得计算。
旧税法中,劳务所得扣税标准是:1、未超过800的不缴税;2、未超过4000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实际领取工资-800)*20%;3、超过4000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实际领取工资-实际领取工资*20%)*20%。例如:你做兼职工资为80/天。a、你干了十天;b、你干了20天。在这两种情况下,你能领到的工资应该分别是:a、800元;b、(80*20-800)*0.8+800=1440元。
新税法中,未对个人劳务所得收入扣税进行更改,继续沿用旧税法,所以还是上述计算办法。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兼职如果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兼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后,采用基数3500,超出部分按以下7级计算
1 超过0-1500 3%-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5505
7 80,000以上 45%-13505
如果其兼职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兼职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扣他老母的
你做兼职,每个月还有3500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