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如何计税?

2025-04-10 08: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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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补发以前的工资与发放当月工资合并计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