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节。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即盗窃、侮辱尸体罪)
看这个: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ingfa/200311/20031110213247_9.htm
2. 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邮政通信线路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假如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铁路通信线路,足以发生火车倾覆或毁坏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应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看这个: http://baike.baidu.com/view/2262869.htm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小偷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线,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理,该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从高伟峰的行为性质上讲,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高
伟峰的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其
行为的合法性。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尸体的拥有权和处置权没
有明文规定,但从民法意义上讲,人死后再无权利可言。一般
来讲,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死后的尸体处置做出安排,有遗嘱
的,应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应由其亲属决定尸体的处置。
医生在未经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取死者的眼球,侵
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置权,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这属
于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
2第二个案例,到底是定什么罪。要需要犯罪数额,和后果影响个方面考虑,楼主你问的太笼统
当然还要分,使用中和未使用中。。。。。。。。
刑法理论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禁止类推。文义解释始终是最高效力的解释,当时不认为犯罪的就不能定罪,民诉中经常采用的公平合理等法律原则在刑诉中往往不可适用。刑事辩护律师和民事辩护律师有个最大的不同,就是俗称的“抠法条”。